(2021年6月15日修订版)
序言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丰台学校,2014年1月开始筹建,2014年4月丰台区政府和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签订合作办学协议,2015年6月招生第一批150名中小学起始年级学生,2015年9月正式开学,由于校舍没有移交,2015年9月-2016年3月借址办学,2016年3月15日正式搬入阳光星苑校区(小学)办学,2020年7月8日北京市南苑一小并入我校。自开学以来,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教育使命和“在普通社区办不普通的教育”的办学定位,秉承“尊重教育”理念,实施“尊重教育”行动研究,在“尊重教育”研究行动中逐渐构建和完善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尊重教育”课程体系、教育教学体系、教师专业发展体系和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着力培养“尊道敬学、立己达人”的阳光少年,努力创建“尊重教育”品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北京市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京组通【2017】39号)》《北京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试点工作方案》《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京教工【2004】15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教育部32号令)》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和办学地址
学校名称: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丰台学校。
学校地址:学校南校区校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红门南二街201号院1号楼。学校北校区校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南庭新苑南区(在建)。
学校网址:https://jkyftxx.ftedu.cn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制管理、办学规模和主管部门
学校性质:学校是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和丰台区政府合作开办的一所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学制管理:为更好实现小初衔接教育,学校实行五、四分段管理模式。
办学规模:小学和初中每级招收学生二到四个班(可依据学校建设情况和区教委招生规划,对招生规模做适当调整)。学校原则上实行小班化教学,班额控制在35人以下。
学校主管部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丰台区教委,同时接受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的专业指导和科研引领。
第四条:学校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和发展愿景
办学理念:坚持贯彻和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教育使命,秉持“尊重教育”理念,以“人”为核心,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成长规律,尊重教育的内在法则,尊重差异,激发潜能,让师生共享有尊严的教育生活,拥抱有尊严的幸福人生。
培养目标:培养“尊道敬学、立己达人”的阳光少年。
发展愿景:坚持“在普通社区办不普通的教育”,创建“尊重教育”特色、树立“尊重教育”品牌,建设一所“自尊自强、互尊共进、和谐民主、持续发展”的优质学校。建设一个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成就人的精神家园。
第五条:学校“一训三风”和校徽
校训:尊道敬学、立己达人。
校风:友善互助、和而不同
教风:呵护每一颗心灵,倾听每一种声音
学风:多一分敬念,增十分智慧
校徽:
整体造型源自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丰台学校的“丰”字,笔画横竖交错,抽象出大写字母“F”“T”的变形,以此体现学校的地域特性,同时,从整体看,又是一株蓬勃生长的树木,枝与干朝着朝阳自然成长,象征着学生在教师的引领下健康发展,拥抱未来。
图案上部的橙点象征着朝阳和光明,朝阳与“丰”三横共同构成激情向上、全力奔跑的孩童形象,表现出学生夸父逐日的气势,展示学子个性凸显和学校对学生的尊重与关爱。
校徽以蓝色和橙色主打,橙色为初升太阳的原色,彰显活力,蓝色博大、开阔,分别传承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求实、创新的精神和“博学笃行”的院训,蓝由浅入深,寓指学校立足本体、放眼全国、走向世界的国际视野和雄心壮志。
第六条:办学策略和核心价值观
办学策略:学校办学坚持依法治校、科研兴校、改革活校、特色立校,积极实施“一引五动”即“科研引领、创新驱动、改革推动、项目带动、家校联动、交流促动”的办学策略。
核心价值观:主题文化确定为尊重教育文化,学校以“赏识、开放、合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按照尊重教育的理念,加强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和校园文化的整体设计,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分步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逐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二章 学校党的建设、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丰台学校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校设党总支书记1名,是学校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副书记1名、委员5-7名(副书记职数和委员数按照上级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区教工委批复的数量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5年。
第十条:学校设校长1名(一肩挑),是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每届聘期5年。
第十一条:凡属学校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须由党总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建立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党组织领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学生思想道德状况,跟进做好有关工作。坚持把握学校德育工作正确方向,抓好教室、寝室、图书馆、宣传栏、橱窗展板、食堂和网络等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三条:涉及党的建设、德育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任免等事项,在提交学校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前,应在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委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事项,应由校长办公会进行前置研究。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机构,负责研究拟提交党总支决策的有关事项,研究贯彻党总支决策的有关部署,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由校长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可邀请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党政办(负责党政和人力资源及文化等工作)、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科研、课程研发、继续教育和教师发展等工作)、小学课程教学中心(负责小学教育教学与评价等工作)、小学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小学德育、综合素质评价等工作)、初中课程教学中心(负责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和初中教育教学与评价等工作)、初中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初中德育、综合素质评价等工作)和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后勤、安保和信息等工作)。设立工会、团委、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单位负责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5年,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聘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团少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兼任该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师发展指导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校长对相应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报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章程、法律)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其行使的职权是: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全体教职工1/3以上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场所、设施等建设。
第十九条: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保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完成。党总支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的重要活动,协助和安排党总支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推动党政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十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总支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总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凡属学校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须由党总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机构。负责研究拟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研究贯彻党组织决策决议的有关部署,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全面推进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继续聘任。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
第二十三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的委托负责分管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分管副校长在分管部门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副校长须尽职尽责,认真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专职安保干部,专门负责学校安保工作。严格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病、防毒、防欺凌、防恐等工作,制定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师生安保防范常识教育,增强全员安保防范意识,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建立安保工作的家校和警校沟通合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党支部主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效能。依据学校实际通过一定程序,学校有权对内部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做出与时俱进地改革。
第二十六条:制定学校校务公开、党务公开清单,落实“双公开”工作。完善党员、教职工定期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度,建立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制度,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落实教育公平理念,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施阳光分班、平行编班的政策,并均衡搭配教师资源。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尊重每一名学生的人格尊严,公平对待每一名学生,为每一名学生的发展提供适宜的成长环境,尽最大限度地保证每名学生公平享受教育。
第三章 教师队伍发展与教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育科研是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学校支持教师在自愿基础上建立和参加各种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的学术团体。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以“尊重教育”的行动研究为载体,在不断研究推进中,增强教师专业自觉,并让教师体验和享受职业的幸福感,以不断引领其实现专业发展目标。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据办学规模,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教职员工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师发展中心是教师队伍发展管理的职能部门,须建立学校教师梯级培养制度,按照“因材按需施训,分层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支持教师参加业务进修或其它方式的研训活动,落实每位教师五年不少于360学时的继续教育要求,加强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和研究课题等管理工作,努力提升教师核心素养和关键能力。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多元的教师发展性评价制度,每学年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依据《教师工作考核实施方案》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价并予奖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工作中出现失误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教师,根据情况可给予批评教育、警示、处分或解聘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校务管理中心和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课程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理想信念、时代使命和责任意识等教育。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第三十六条: 建立意识形态责任制度、党支部班子研究学校中心工作制度、师生思想状态调研制度、党支部班子成员听课制度、校本课程开发申报审批等制度。发挥党支部在学校课程体系建设、教育教学管理、评价体系建设、升旗仪式、校园文化建设和主题教育活动等教书育人环节中的政治把关作用,确保教育教学全程的育人方向。
第三十七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让全体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让每一名学生都有实际获得感和成功感,让每名学生的潜能都得到充分开发,让课堂充满生机与活力,让校园充满生命的气息,让学校成为师生成长的乐园和精神家园。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据北京市新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国家颁布的学科课程标准、学校的尊重教育理念及培养目标,积极探索和整体优化“三级课程”,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进行统一规划,按照“尊重自我、尊重他人、尊重社会、尊重自然”的四个向度整体建构尊重教育课程体系,加强课程的供给侧改革,不断增强课程的适应性、综合性和选择性,以满足学生发展的个性化需求。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课程教学中心是中、小学教育教学与评价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小学课程教学中心每学期要根据学校课程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在严格计划管理的同时,要坚持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的一致性原则,优化课程实施的过程管理,向管理要质量。
第四十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探索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和协同育人等途径。把德育工作融入各科教学、融入丰富多彩的活动和综合实践课程的学习,融入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日常的学习生活,促进全员、全过程和全方位育人,力求实现德育工作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做到高起点、低起步、系列化、求实效,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中小学学生发展中心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中小学生的发展和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年级组、教研组和备课组,年级组是学校管理的二级责任单位,年级组设组长一人,全面负责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教研组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同学科或相关学科教师按计划开展教研,积极开展深度教学研究与实施工作。同学科或相近学科教师在三人以上的设立备课组,设组长一人,具体负责组织学科教师的集体备课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学校实行学生管理班主任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关注每一名学生的学习需求,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等多种学习方式,注重因材施教,积极开展个性化的教学服务。按照“问题导学、少教多学、自主思学、合作互学”的以“学”为中心的尊重课堂基本要求,不断更新和掌握现代化教育信息手段,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努力使每一名学生有更多的实际获得感和成功体验,不断增强其发展自信。
第四十四条:严格控制家庭作业总量,保证学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小学低年级不留家庭作业,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家庭作业要坚持“少留、精选、分层、多样”的原则。倡导布置实践探究性作业,积极探索学生自主作业改革,提高作业的趣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五条:坚持多元、动态和发展的评价原则,注重学习过程评价,按课程实施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查(小学不组织期中教学质量考查),不以分数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布学生学习成绩,不排列学生名次。实施学生学业质量等级评价,积极推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运用多种方式力求对学生的评价全面、客观、公正。
第四十六条:重视艺体教育,努力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艺术欣赏力和一定的艺术表现力。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艺体的“2+1”项目培养工作,开展好艺体社团和达标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每天一小时的锻炼时间。
第四十七条:重视学校卫生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常见传染病预防和学生定期体质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分析,及时反馈信息,并做好指导改进工作。
第四十八条:按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科学开展心理辅导工作。
第四十九条:全面加强劳动教育。将劳动教育纳入学校培养目标体系,完善学校尊重教育课程体系和尊重进阶特色课程,通过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实现劳动教育的综合育人价值。建立劳动教育的安全防范保障机制,促进学生形成初步的职业安全素质。建立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齐抓共管、协同实施劳动教育的机制,发挥家庭在落实劳动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学校在劳动教育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在劳动教育中的支持作用,做到家庭劳动教育日常化、学校劳动教育规范化、社会劳动教育多样化。
第五十条:按照《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积极开展启蒙教育、传统文化节日和礼仪教育、经典诵读、实践活动、研学旅行和开设书法课程等,以培育和增强学生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亲切感、感受力和理解力,增强学生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培养学生作为中华民族一员的归属感。
第五十一条:以英语课程的实施为依托,通过国际交流、实践活动和课程开发等方式,加强国际理解教育。根据需要与境外中小学建立姊妹校伙伴关系,积极开展国际游学活动,加强文化交流,开阔学生国际视野,使其以开放的心态理解不同国家的文化与历史。
第五十二条:加强档案建设,依据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各类教育教学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党政办负责指导管理学校档案建设工作,并充分发挥档案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按北京市和丰台区义务教育招生有关规定录取或转入到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依据北京市和丰台区关于学生学籍的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做好学生转入、转出等服务工作,并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学校实行均衡编班,阳光分班政策,编班邀请家长代表等参加,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接受平等教育和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对待提出申诉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学习资源的权利;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评议和对教师进行评价的权利;在综合素质的评价中获得公正、公平的评价权利;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权利;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文明守纪,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尊、自爱,自理、自立,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和实践课程学习,勤奋努力,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爱班、爱校、爱党、爱国、爱人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和学生成长档案制度,坚持全面正确地评价学生,正面地引导、激励学生。学校对各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
第六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第五十七条 通过与社区共建、社会资源开发等方式,主动加强与家庭、社区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系,密切配合,形成教育合力,共同开展教育工作。
1.成立家长教师协会,定期召开会议,使家长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意见。
2.成立家长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举办家长讲座,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掌握教子方法,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3.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了解其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
4.教师通过家长会、校园开放日、家访以及网络等多种途径与家长沟通,密切联系,加强家校合作。
第五十八条 充分挖掘家长及学校周边社会资源优势,建立社会实践与劳动教育基地,主动寻求实施尊重教育课程的资源支持。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社区文明活动和志愿服务,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不断了解、认识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不同区域间的校际、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活动,不断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导专兼职人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七章 学校资产、财务及经费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学校依照上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主要用于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由财务室负责管理。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落实相关财经规章制度,规范各项财务行为。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是:
会计岗位职责: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负责登记财务总账及各种明细账目,负责编制会计月报、季报及其他财务报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并严格按照区财政批复执行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定期装订会计凭证、帐簿、表册等,妥善保管和存档。
出纳员岗位职责: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并依据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保持现金库存与现金日记账账实相符;负责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负责支票签发管理,按规定设立支票领用登记,认真管好现金、公务卡、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凭证。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会计监督制度,学校内控制度领导小组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校内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学校每年聘请第三方审计部门对学校的年度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六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预算及使用要进行集体研究、决策,规范决策程序,细化决策流程,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支出,需将“三重一大”会议记录作为财务记账附件归档保存。
第六十七条 严格按照投资评审相关要求,规范投资评审行为,凡是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评审程序,进行上报和评审。
第六十八条 严格按《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和公务卡使用等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节约开支,认真落实学校内部审批程序和公示制度,严格按照相应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程序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并采用规范票据,规范收费行为。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加强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行规范程序,对内控体系进行定期检查评价,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切实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立资产管理员,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使用部门、班级、个人的责任制,定期核对固定资产账目,做到账实相符。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学校财物必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做好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消除安全隐患等工作,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教室等各专业教室的管理,充分发挥教育教学设施、仪器器材设备和图书影音资料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资产报废必须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标准并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流程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严格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意识。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校舍、校产、物业、维修、食堂等管理,校产按规定建好账、物、卡,加强其管理,避免公物流失和浪费。按照食品管理的有关法规要求,办好学校食堂,规范其流程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不断改善师生就餐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丰台学校校务会。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学校校务会研究后,提经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委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条:学校各部门依据本《章程》制订并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如已经制订的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应以本《章程》为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一条: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1.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2.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等调整时。
3.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4.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八十二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校务会全体成员通过后,由学校报丰台区教委核准同意后生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017年 1月6日经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2021年6月15日第五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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